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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近或相同可能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4-05-06

自以为取了个响当当的招牌名,但若与注册商标相近或相同,则很有可能惹上侵权官司。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所引发纠纷的案件中发现,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权合理使用界限之确定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名字易混淆 招牌被拆除

原告太兴现代饮食公司诉被告陈某侵害“太兴”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太兴现代饮食公司于2006年就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注册了“太兴”商标。

而陈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虎门太兴烧味餐厅使用了“太兴茶餐厅”招牌,因此被以侵害“太兴”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招牌上使用“太兴”二字已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且与太兴现代饮食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此外,双方经营企业分别位于深圳与东莞,两地相邻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已侵害了太兴现代饮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拆除招牌,并赔偿太兴现代饮食公司损失。

法官说法:

企业应强化商标意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吴学知法官称,我国实行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分别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合理使用权冲突时有发生。

而在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问题上,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量:权利获得的先后;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以及行为人对权利的使用,是否会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例如“太兴茶餐厅”招牌侵权一案,正因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些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因此,企业应强化商标意识,做到“商品未动,商标先行”,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先在企业所经营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下检索是否存在与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并及时进行相关商标的注册,以在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享受到注册商标不断知名所带来的附加利益。 

标签: 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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