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是指借助他人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获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类似名牌的商标,因为名称相近,商标标识相似,市民购买的时候还真挺容易混淆。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以生产变压器及辅助设备为主,1996年开始使用特变电工字号,属于上市公司。浙江特变电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于销售同类商品,且公司名称也相同。因此,特变电工起诉浙江特变电工违反了商标权。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其宣传销售的过程中以及在其公司网站中将特变电工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公平城市信用的原则,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以及不正当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提出,特变电工应作为产品统称,而不是原告公司特有的商标名称,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答辩人公司名称是由于生产特种变压器这一特殊电气工程行业的统称,合情合理,并其企业名称是经过行政部门的注册审批,合法有效,根本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也不存在任何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商标侵权行为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对被告公司的企业性质及产品质量和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提出62万元赔偿诉求。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特变电工存在傍名牌的主观行为,因此判定被告商标侵权罪成立。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袁晓贞:“开始的时候认为是擦边球,但这个案件审理下来之后我们认为他是主管故意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案件一般处理结果被告必须变更名字,赔偿原告损失。”
当天,台州中院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为加大对侵权经营者的惩治力度,维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显著提高了赔偿数额。原先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己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新法实施后,则可以按照上述数额的1到3倍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侵权获利益或者被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的赔偿额度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想必新《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侵权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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