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商标注册代理>“特变”商标引纠纷 原告诉被告“傍名牌”

“特变”商标引纠纷 原告诉被告“傍名牌”

    发布时间:2014-05-06

“傍名牌”是指借助他人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获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类似名牌的商标,因为名称相近,商标标识相似,市民购买的时候还真挺容易混淆。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以生产变压器及辅助设备为主,1996年开始使用特变电工字号,属于上市公司。浙江特变电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于销售同类商品,且公司名称也相同。因此,特变电工起诉浙江特变电工违反了商标权。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其宣传销售的过程中以及在其公司网站中将特变电工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公平城市信用的原则,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以及不正当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提出,特变电工应作为产品统称,而不是原告公司特有的商标名称,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答辩人公司名称是由于生产特种变压器这一特殊电气工程行业的统称,合情合理,并其企业名称是经过行政部门的注册审批,合法有效,根本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也不存在任何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商标侵权行为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对被告公司的企业性质及产品质量和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提出62万元赔偿诉求。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特变电工存在傍名牌的主观行为,因此判定被告商标侵权罪成立。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袁晓贞:“开始的时候认为是擦边球,但这个案件审理下来之后我们认为他是主管故意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案件一般处理结果被告必须变更名字,赔偿原告损失。”

当天,台州中院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为加大对侵权经营者的惩治力度,维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显著提高了赔偿数额。原先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己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新法实施后,则可以按照上述数额的1到3倍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侵权获利益或者被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的赔偿额度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想必新《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侵权行为的产生。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700-0065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