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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误导公众属于侵权

    发布时间:2014-05-0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5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0章98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条例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

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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