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杨海详细解读了新《商标法》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方面的新举措。
便捷注册:明确审查时限简化申请手续
商标的注册审查效率,同企业品牌创建的质量息息相关。据杨海介绍,新《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审查工作列出了详细的时间表,令申请工作更加便捷。
据统计资料显示,随着品牌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2010年底济南市共有注册商标1.8万件,截止目前已达4.9万余件。商标注册需求量的逐年攀升,相对漫长的审查周期令不少企业焦急等待。对此,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九个月的审查时限,对于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内容,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修改,改变了以往退回后重新受理的程序。同时,对于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也明确了作出复审决定的时限。
杨海指出,以往同一商标要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必须逐类、逐一提出申请。为了方便实施商标保护,为品牌发展留出发展空间,新《商标法》实行商标“一表多类”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在简化手续的同时还减轻了费用负担。此外,还首次规定注册申请的有关文件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无纸化”方式提出,改变了过去提交纸质材料的单一途径。
另据了解,新《商标法》还在传统可视性要素的基础上,首次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严惩侵权:细化处罚措施 翻倍赔偿额度
在新《商标法》的约束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经营者,将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和民事责任。
据杨海介绍,新《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细化,由原来的五种增加到七种,并特别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列入处罚范围。此外,新《商标法》还首次明确了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的处罚额度,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者,将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为加大对侵权经营者的惩治力度,维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显著提高了赔偿数额。原先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己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新法实施后,则可以按照上述数额的一到三倍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侵权获利益或者被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的赔偿额度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新法还规定,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尽力举证,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账簿、资料。如果拒不提供或资料虚假,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数额。”杨海指出,合理地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助于遏制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侵权人隐藏证据、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发生,能够帮助商标权利人争取到更为公正、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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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从宣传招牌回归维权盾牌
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的“驰名商标”字样,常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政府机关对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的保证。新《商标法》实施后,驰名商标的宣传功能受到限制,但对于品牌的保护功能则得到进一步延伸。
据杨海介绍,由于驰名商标需要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消费者和商业合作者往往将其视作对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实力、商业信誉的“官方”保证,这不仅同当前政府职能调整的要求相悖,更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对此,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限制广告宣传,目的在于回归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本意,”杨海指出,长期以来,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审查、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形成了五种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新《商标法》首次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同时,针对商标注册全国性登记和企业名称注册区域性登记之间存在差异,一些不法分子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情况,新《商标法》还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助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的冲突。
规范代理:禁止恶意抢注建立信用档案
由于商标注册的法律性、专业性较强,近年来商标代理机构愈发受到市场青睐。为此,新《商标法》着重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杨海指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业务,并对掌握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必须告知代理人禁用注册商标,不得超出委托范围申请注册,不得代理恶意抢注商标。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新《商标法》赋予工商机关处罚权。对于不履行上述义务,以及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工商部门还将建立专项信用档案,保留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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