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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商提示:披上商标“盔甲”

    发布时间:2014-04-28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指导全省企业更好地运用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保护品牌建设成果,日前,江苏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就贯彻新《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向江苏企业给出相关提示。

提示一:树立“营销未动,商标先行”理念

“走出去”畅通无阻

“企业进行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积累的商誉集中体现在商标中,企业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商标的有效保护。”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冯兴汉表示,及时注册商标可使企业的创新成果有所依附,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使创新成果不被仿冒,从而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促使创新成果迅速扩大市场影响力。

作为江苏企业,尤其是规模型或者成长型企业,一定要树立“营销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商标也是国际商业通行证。只有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商标才能做大做强,成为国际知名品牌。”冯兴汉坦言,江苏是外贸大省,拥有众多的市场主体,但商标国际注册严重滞后,很少甚至没有国际知名品牌。我省绝大部分企业仍然是贴牌加工或者是无品牌的初级材料出口。因此,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提升品牌意识,及时将自主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取得法律保护。目前,省政府已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为江苏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据了解,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了多项调整,包括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范围、开通电子方式申请、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完善商标异议制度以及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期限等,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

提示二: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注册

捍卫权益不手软

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日益成为困扰高知名度品牌企业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有的人通过“搭便车” “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比如我省的“苏果”商标在上海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即是典型案例。

此次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此,建议江苏企业开展品牌经营过程中,将企业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新《商标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三:品牌不得有瑕疵

诚信呵护为本

“企业要诚信为本经营,品牌不得有瑕疵。”冯兴汉提示,企业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良好的品牌形象需要经营者精心呵护。经营者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将会给自身品牌带来致命打击。

为顺应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我省工商部门已建立了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新《商标法》也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对于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江苏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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