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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注册商标逾140万件

    发布时间:2014-04-28

新修改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于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商标法实施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

刘俊臣指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并最终损害经济发展。此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在注册和使用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信誉投资和创新回报,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然而现实中,某些企业却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刘俊臣表示。

为此,新商标法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二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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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新商标法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为了解决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现象,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修正案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另外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予注册。

新商标法还明确,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刘俊臣表示,为制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修正案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

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负有使用的义务。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这也就是说,在截至去年累计注册的商标中,有100多万件是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的。这其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是企业注册的防御性商标,也有一些是恶意抢注的商标。” 刘俊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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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新商标法规定:一是明确使用的概念。即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经过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使用。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前提下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减轻举证负担引入惩罚性赔偿

刘俊臣介绍,为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商标法首先明确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根据实践需要,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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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新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商标法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另外,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此外,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商标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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