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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摩托诉温州个体侵权 最终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4-04-24

由于多数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导致商标侵权行为频频发生。昨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了中国摩托行业第一民族品牌“嘉陵”状告温州一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3年12月,嘉陵公司发现温州一个体工商户袁某未经授权,销售侵害嘉陵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摩托车。嘉陵公司是以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特种装备、光学光电、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摩托车企业之一,旗下嘉陵摩托车是首批“中国名牌产品”,“嘉陵”商标更是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块全国驰名商标,作为民族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嘉陵公司认为,袁某的行为不仅大量挤占了嘉陵公司的市场,同时由于其销售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嘉陵公司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嘉陵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嘉陵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袁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庭上,袁某一方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不是摩托车,是助力车,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商标与其销售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存在差异,且从销售获利金额来看,总共只销售五辆,利润微薄,请求法院驳回嘉陵公司的诉请。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嘉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害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嘉陵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确立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存侥幸心理,以免暂时获了小利,到头来赔了大钱,受了大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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