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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荣华”月饼商标侵权之争伤害了谁?

    发布时间:2014-04-23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之一,在于“在先使用权”等新规定加大了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力度。日前在北京再度开庭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一案,又将人们的视线聚焦于此。

“真”“假”荣华:你吃的是哪种月饼?

4月17日,“荣华月饼”商标侵权一案再度在京开庭。尽管老字号香港荣华月饼与广东顺德荣华的官司已经持续十多年,但很多消费者对两者的区别与纠纷却不甚了解。

“我不知道有两种荣华月饼,一直买的都是香港产的,看到的广告也是香港台做的。”一名姓林的消费者说。“顺德荣华以前出的黄罐月饼我单位发过,当时大家都以为是香港荣华月饼,后来才发现不是。”在广东生活多年的张小姐也说。

事实上,正是由于两者在包装上极其相似,才引发了1999年的首次法律诉讼,当时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顺德荣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1997年顺德荣华月饼装潢侵权成立。

记者注意到,从顺德“荣华月饼”最初的包装装潢来看,“荣华月饼”四个字的字形、字体、排列等与香港荣华月饼都极为相似。之后,虽然两者的包装图案都有所改变,但目前都以“花好月圆”为主要图案,“荣华月饼”的字样也非常相似。

“这两种荣华月饼的盒子,无论是业内了解它的消费者,还是全新的消费者,如果都摆放在商店橱柜里看,是非常容易产生混淆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这种“搭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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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纷争:究竟谁在侵权?

记者了解到,香港荣华公司和顺德苏氏荣华公司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已经打了几十场官司,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评委一路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顺德荣华称其1983年注册公司,于1990年核准注册“荣华”商标,1999年核准注册“荣华月”商标,并认为香港荣华使用的“荣华月饼”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香港荣华则称,其从上世纪50年代起生产荣华月饼,1978年起荣华月饼开始销往内地。关于其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及广告宣传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顺德荣华从受让“荣华”商标到申请“荣华月”商标,一系列行为都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多年来,双方争议焦点始终围绕“谁在侵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规范使用”等问题展开。香港荣华方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而顺德荣华则认为,其享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授予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都构成商标侵权。

香港荣华方的代理律师温旭称,顺德荣华一直模仿香港“荣华月饼”的铁盒形状与设计图案,不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而顺德荣华却认为,其产品是依法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图形商标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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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如何保护权益?

荣华月饼商标侵权一案凸显出“注册优先”还是“使用优先”的矛盾,记者了解到,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主义原则,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给予保护及怎样保护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学界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分歧。

对此,新修订的商标法特别考虑了在先使用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多名专家认为,这是商标法首次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设立目的是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设置商标制度和保护商标的根本宗旨是,使其用于区分相同或类似产品,避免混淆。在产生混淆时应具体分析,究竟是谁模仿谁、谁搭谁的车、谁制造了混淆,其基本的底线是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正义。

“商标法的本质和精神是禁止仿冒、禁止搭车,维护正当社会秩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认为,无论是法院判断商标侵权还是行政机关进行商标确权时,都应本着真正保护的精神来认定,而不是仅仅以教条形式来理解。 

标签: “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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