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6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6月27日《京华时报》)
所谓“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一些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确实应该制止。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不得标注驰名商标,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修法初衷值得期待。
同时注意到,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曾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我看来,这个建议值得听取。既然驰名商标不让打广告,相关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意义何在?禁止商家宣传驰名商标固然重要,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特别是公权力退出驰名商标认定,把驰名商标认定权还给市场更重要。不仅驰名商标认定要还权于市场,各种商标评比排序与名牌认定都要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
不仅驰名商标靠不住,其他名牌也未必靠谱。现实生活中,名牌评选“政出多门”:工商部门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司法认定也可以让许多闻所未闻的商标一夜“驰名”。由于一些特殊群体依附其上,公权力将驰名商标认定、名牌评选当成了一场商业游戏。
政府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市场监管,而不是参与品牌竞争。事实上,名牌产品评选就是消费者对品牌认同度的市场竞争。且不说政府部门精力有限,无暇一一调查核实品牌知名度与质量信誉。公权力参加商业评选以后,如果有评选争议需要政府部门做裁判时,难免会因为偏向喜好问题而有护短行为。因此,政府职能要归位,公权力不要伸手干预商标(品牌)评比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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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08年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曾对质检总局的职责予以调整: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正如业内有关人士所言,“品牌是市场效应的自然反映,产品是否是名牌,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或者由没有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评选”。在我看来,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名牌评选,实质是政府部门职能的归位。
其实,不仅是质检总局不再直接评选名牌。此前商务部也宣布退出“全国餐饮百强评选”。事情的起因是,成都武陵山珍凭两家店荣登中国餐饮百强,而有百余家店的重庆武陵山珍却落选。对此,商务部表示:“在全国餐饮百强评选中,商务部只是授予机关,其名单和统计数据由中国烹饪协会和中国饭店协会提供,评选工作可能存在漏洞,而求证困难。”也就是说,前几届的百强餐饮企业评比中,商务部并未参与考查认证,只是扮演了发证书的角色。
名牌评选也好,餐饮百强也罢,其评选路径都是类似的。常见的评选套路是:评选过程与结果完全由政府下属的协会自说自话,公平公正的评选活动,演变成了协会的牟利路径,主办方做广告,公布评选条件。愿意交纳评选费者就可以入围参评,至于谁榜上有名,谁第一,谁第二,就看谁出的赞助费多,谁能与评选组搞好关系。
政府部门主导驰名商标等名牌评选,还相当于用政府信誉为商家产品做担保。企业难免会千方百计公关评选组成员,破坏评选公信。除了少数实力强大的企业以外,不会公关,不愿花钱的企业品牌如何不落选呢?于是,本应给消费者提供权威导向信息的政府部门被人利用,政府公信形象成了某些组织牟利与企业做广告的工具。公权力参与商业评选的弊端逐步显现。
进一步说,不仅商家不能宣传驰名商标,公权力要退出名牌评选,政府组织的类似评选活动都应进行清理。把市场评选活动还给市场,交给消费者,保证评选公信力,不仅是对参评单位负责,也是对消费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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