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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不得用“驰名商标”做卖点

    发布时间:2014-04-18

 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5月1日起实体销售、广告宣传中将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仍可销售。

据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了解,5月1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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