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众所周知,商标异议主要是为了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同时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近些年,却出现了一些恶意的商标异议案例,使得申请商标注册的相关企业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近日,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细软集团就处理了一起商标异议案件,据悉仅在2014上半年,中细软几乎每天都可以接到类似商标异议、商标侵权等在内的纠纷资讯案件。
据中细软集团负责人介绍,此次商标异议双方为乐天百货商店和深圳市港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乐天百货商店(异议人)认为后者(深圳港兴达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505814号“乐天派”商标与其申请的第1030174号“樂天”、第3369463号“乐天LOTTE”以及第6705225号“乐天玛特”、第999505号“乐天”和第730566号“LOTTE”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遂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而在中细软律师服务团队经过仔细对比之后发现,乐天百货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恶意提起商标异议的嫌疑。
深圳港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
乐天百货已拥有商标
在经过细致全面的对比,翻阅了相关商标法规之后,中细软律师团队认为乐天商店提起的商标异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深圳港兴达公司注册的“乐天派”商标是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局应该给予支持,而关于具体的法律解释,中细软的法律团队给出了以下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第1030174号“樂天”第3369463号“乐天LOTTE”第6705225号“乐天玛特”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均有很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第999505号“乐天”第730566号“LOTTE”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是同一类别,也不存在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标。
3、引证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驰名商标受保护也是个案认定,跨类保护的前提是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4、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号存在区别,不符合关于侵犯商号权的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中细软律师团队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国际商标局最终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乐天百货商店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认定深圳港兴达公司申请的第8505814号“乐天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细软集团CEO孔军民表示:此类商标异议的案例,每年都会处理近千件,事实上,诸如此类的商标异议案例,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完全可以自己处理的,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相关的商标注册常识,对商标异议的程序存在疑惑,因此导致很多人不敢应对商标异议,今后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应该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要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努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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