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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4-04-10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傍名牌”现象近年来备受关注。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条款被认为是针对“傍名牌”的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这一难题确定了方向。

权利冲突导致“傍名牌”出现

“傍名牌“这个词语普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99年年底,发生在当时非常火爆的VCD产业,后来逐渐蔓延到服装、食品等各个行业。此后,“傍名牌”现象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成为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严峻问题。

“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由于两者均属商业标识权,但注册机关不同,且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相同汉字很可能由不同经营者分别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或者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会有经营者恶意“傍名牌”,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或使用,误导公众。

国家有关部门对“傍名牌”现象十分关注,工商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影响重大的“傍名牌”案件。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傍名牌”案件1.61万件,案值3.4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36件。

新法给权利人更有力保护

现行《商标法》没有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时如何解决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较高,非权利人擅自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就算没有突出使用,也会导致市场混淆、误导公众,但此情形又不属上述司法解释所称的行为。另外,将他人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样会出现误导公众的危害后果,但又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广为应用,本次修法把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意义重大。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对象比较广泛,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但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一条款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具体适用还需结合实际。

标签: “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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