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大部分人都应该知道,美国苹果公司以6000万美元的代价与深圳唯冠公司和解,买下了iPad商标。这一争议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了解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在很多企业觉悟之前,精于此道的一些公司和个人早已靠抢注商标等渠道获利。其实除了抢注商标,还有一条更隐秘的赚钱路径,就是向他人注册中的商标提出恶意异议。
商标专家解释说,所谓恶意商标异议,是指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被异议人迫切需要使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心理,滥用法律程序,无正当理由提出商标异议以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牟利的目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数个条文中。这些法条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及异议理由未进行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同时,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一件商标异议案件往往可能要经历行政二审、司法二审。一件走完行政与司法所有程序的商标异议案获得最终的法律裁决需要几年的时间,而异议人花费总共不过几千元。
商标战略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广为人知,恶意商标异议使被异议人原本应当顺利获准注册的商标承受了不应有的风险,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战略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而且,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造成损害;还会扰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了商标行政确权和司法审查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了上述机关对其他正常商标异议的及时裁判。因此,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也就是说,新《商标法》基于不同异议理由,分为两种情况: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即相对理由),异议主体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即绝对理由),异议主体为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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