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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准用于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2014-04-02

今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简称:新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对原有法律一些模糊的处理办法作出了修改。其中,“驰名商标”将不允许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商标侵权成本增大最引人关注。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不少人把‘驰名商标’理解为产品的高美誉度,事实上该制度由西方传来,初衷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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