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天百货商店(异议人)认为深圳市港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答辩人)申请注册的第8505814号“乐天派”商标与其申请的第1030174号“樂天”第3369463号“乐天LOTTE”第6705225号“乐天玛特”第999505号“乐天”第730566号“LOTTE”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遂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第8505814号被异议商标:
第1030174号引证商标:
第3369463号引证商标:
第6705225号引证商标:
第999505号引证商标:
第730566号引证商标:
深圳市港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出异议答辩,中细软律师主要提出以下答辩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第1030174号“樂天”第3369463号“乐天LOTTE”第6705225号“乐天玛特”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均有很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与第999505号“乐天”第730566号“LOTTE”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是同一类别,也不存在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标。3、引证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驰名商标受保护也是个案认定,跨类保护的前提是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4、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号存在区别,不合符关于侵犯商号权的要件。
经过中细软集团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乐天百货商店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505814号“乐天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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