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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东方晨”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02-14

北京中企宏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药品”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东方晨”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446866号“晨”商标、第5694554号“海晨”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复审商标10768038:

1.png

第4446866号引证商标:

2.png

第5694554号引证商标:

3.png

北京中企宏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出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律师主要提出以下复审理由:1、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和行业性质上均有很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复审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经过我司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东方晨”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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