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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4-03-04

中央一直在倡导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立中华民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名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实施技术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仅仅是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目前尽管《商标法》已经有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但在保护力度和措施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就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修改完善《商标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内企业的驰名商标正在遭遇跨类抢注行为的不断侵蚀。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很细,有几十个类别,一千多个小类,数万种商品,企业不可能花费高额的费用将其驰名商标在每个类别、每种商品一一申请注册(即便这样做了,还会面临《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这样的分类制度,就造成了很多企业和个人在与驰名商标所在类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就像“娃哈哈”早已是食品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不仅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国际上也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我们现在还在不断遇到有人在化工、机械、电器等商品上抢注“娃哈哈”商标。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如果不予以及时制止,今后市场上就会出现几个甚至几十个冠以“娃哈哈”品牌的企业,而普通消费者却无法分清究竟哪个是真正的“娃哈哈”。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这些挂着“娃哈哈”牌子的企业进入市场发生质量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真正的驰名商标企业就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其艰苦创立起来的商标声誉可能被毁于一旦。因此,建议国家选择一些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且有希望发展成为世界名牌的商标予以全类别的保护,不准其他企业和个人在任何类别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提供品质优良的商品和服务,由此取得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美誉度的品牌。对于符合这样条件的品牌,就属于驰名商标就可以给予认定和保护。《商标法》规定企业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可以去认定驰名商标从而获得保护本身亦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这样的途径。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创立品牌,我们对于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且国内消费者认可的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名牌。

三、要允许和鼓励驰名商标企业对经过合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不仅要通过宣传扩大其品牌的影响力,还要通过宣传达到权利公示的效果,让全社会都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立真正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民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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