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是否影响案件审理,规定了径行转换当事人、驳回评审申请、结案等处理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未书面声明导致申请人丧失评审主体资格的,商评委应当驳回申请或者依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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