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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商标的续展、撤销、使用、转让、许可事宜

    发布时间:2014-01-23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第一次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自申请之日起算。以后的每一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4年。

(二)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向官方提交。商标续展所需的文件是:委托书一份,由商标所有人签署。商标续展可有1个月的宽展期,但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二、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和转让

商标在取得注册后的5年之内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使用必须是诚实的、真实的。否则,该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审查官撤销。

使用证据包括标有注册商标的发票、合同、提单、运单、广告和宣传册等。

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

注册标记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但错误地使用注册标记将被罚款。

(二)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有权代表许可人参与侵权诉讼活动。

使用许可所需文件要求:

1.使用许可申请书一份,阐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被许可的商品范围,其他许可使用条件,使用许可的期限等;

2.委托书一份,由许可人签署;

3.使用许可协议一份,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签署。

(三)转让

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信誉一并转让给他人。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不转让其企业的信誉。

商标转让必须向官方登记备案。

商标转让可以将其注册的商品全部转让,也可以只转让部分商品。

转让所需文件如下:

1.转让协议书一份,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

2.委托一份,由转让人签署。

三、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一)撤销

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初审驳回通知之日起14日内未补齐所缺文件的;

2.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实质审查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未要求复审或举行听证会的;

3.逾期未办理商标续展的。

(二)放弃

商标注册人在任何时候均可放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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