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白注册之口算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同样为10年。
续展商标需要提供声明书,保证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前3年内被真诚使用,并提供1张商标图样;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使用注册商标,需要说明没有使用的理由并保证无意放弃该商标的注册,没有使用商标的理由必须得到注册官的认可。
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井交纳续展费用。有效期满后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申请续展需额外交纳费用。
商标续展后,注册官将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在公报上予以公告。
如果商标有效期满没有申请续展,注册官将即刻注销该商标并书面通知注册人,被注销的商标将在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商标的使用
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将视为在所有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在从斯威士兰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视为在斯威士兰境内使用该商标。
对任何一个联合商标的使用,或者将注册商标未作实质性改变的使用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自第三人提出撤销申请1个月之前连续3年未被使用的将被撤销注册。如果该商标未被使用是由于特殊情况,并非由于注册人打算放弃该商标或不想使用该商标,或者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的,该商标将不会被撤销。
三、商标的转让及许可
(一)转让
已经注册的商标和仍在审查中的商标都可以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转让。
商标转让容易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特别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原产地、制造方式、特点或用途容易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商标转让无效。
商标受让人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注册官申请商标转让的登记。
对于注册商标,注册官将在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商标转让的详细情况;对于正在审查中的商标,注册官只对其转让情况作临时性登记。商标转让只有在注册簿上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许可
除注册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注册商标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登记为该商标的使用人。
注册的商标使用人在与其经营有关的并且该商标已经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按照已登记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属于被许可的使用。
一个商标被许可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注册使用人有权要求商标所有人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如果商标所有人在2个月内拒绝或怠于采取措施,注册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双方有其他协议的除外
商标许可使用需要的文件:表明注册使用人完全由商标所有人控制并且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合同关系的文件,或者提供一份许可协议,和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声明:
1.注册商标的状况;
2.注册所有人名称、地址;
3.注册使用人名称、地址;
4.注册使用人被允许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5.对注册使用人使用商标的限制;
6.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协议中未作相反规定的,注册使用人有权按照已登记的条件在商标整个有效期内(包括续展后的有效期内)、在整个斯威土兰境内、在所有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四、其他
对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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