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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家热议“卡斯特”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4-01-10

作为近年来涉及赔偿额最高的商标权纠纷案例之一,“卡斯特”商标侵权案备受关注。该案原审被告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曾名为: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下称卡思黛乐公司),因对终审判决中相关侵权事实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存有异议而提起再审申请,并于近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日前,针对该个案的一场主题为“商标侵权认定及商标侵权赔偿确定”的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多位知名业界专家学者就该案涉及的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额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针对商标侵权认定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认为,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均应受到保护。该案例中,原审原告将“卡斯特”作为商标使用,原审被告将“卡斯特”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应对双方相关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等相关事实进行周全、细致的审查与认定,否则会使侵权认定及后续赔偿额的确定脱离基本事实。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该案例中涉嫌侵权的商标使用行为较多的集中在交易文书之中,在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则更应注重实物证据,仅仅针对交易文书进行判定难免存在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法院对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法律的实践,具有司法和政策的导向的作用,应秉承诚信原则。具体案件中,对商标的设计者、在先使用人、商标商誉价值的形成过程等都应进行具体考虑。该案中对原审被告使用“法国卡斯特”字样行为的定性尚有待商榷;原告利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则不应提倡。我国虽然以商标注册制度为主,但并不完全、机械地按照注册原则进行保护,还应遵循诚信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额计算问题亦成为了与会专家热议的焦点。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表示,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应将正常获利与侵权获利进行剥离。对于该案涉及的进口酒类产品而言,进口葡萄酒和国产葡萄酒因其生产工艺及地理因素不同,决定了它们的利润率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正常的利润计算应与商标贡献率进行切割,并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衡量。

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普翔则认为,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需要考虑若干因素。知识产权的司法定价依据市场定价形成,不应出现两者严重背离的情况,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水平。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应只关注商品、服务类别及标识外观,而忽视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商标使用恰恰是影响司法定价最关键的因素,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实际商业使用。该案例中,原审原告方注册卡斯特商标后早期未进行使用,并导致启动三年不使用商标被撤销程序,而原审被告方则对“卡斯特”商号进行了大规模持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要与原告和被告的商标使用情况相对应。同时,在侵权计算中,酒类产品的获利能力由诸多因素决定,其中商标因素所占比例或难确定,但不应将所有侵权获利归因于商标因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认为,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被诉侵权方的知名度远高于原告方,即应考虑销售利润的来源。对于酒商品而言,口感、包装装潢、标识,甚至酒瓶的包装还有营销手段、消费者口碑等都会影响商品的销售和市场认可度。具体到该案例中,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贴和背贴,对消费者而言,正贴的重要性高于背贴,在正贴不涉及侵权的状况下,不应将消费者可能购买的因素全部归于背贴这一单一要素。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博士表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时,应考虑是否存在侵权恶意。即使以非法获利作为赔偿额的计算基准,还应考虑侵权方是否借用原告方商标推销自身产品。至于该个案而言,从已知事实判断,原审被告并未借用原告商标进行推销。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谈到,在计算被告非法获利时必须讲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另外,涉诉商标的事实知名度也非常重要,这其中需要考虑市场因素,在判断实际销售移转时,必须以市场混淆为前提,除市场直接移转外,赔偿数额还需计算利润的贡献率等。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并非一味讲求重判,消费者的购买基于多重考虑,其中利润的计算需考虑利润来源并涉及商标使用情况,该案中原审原告对商标的使用状况如何、市场份额有多大应予充分考虑,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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