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4日,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并索赔150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时, 中山采蝶轩的代理律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黄敏诉称,原告产品遍布珠江三角洲,在食品行业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对“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山采蝶轩认为,合肥采蝶轩明知而长期使用,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使用自己享有的“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而且停止在企业名称以及网站中使用,并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志、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并索赔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及其他维权开支。
对于原告方的起诉,合肥采蝶轩代理律师则否认侵权,并表示自1999年合肥采蝶轩蛋糕世界就已经成立,2006年成立采蝶轩公司。而中山采蝶轩在长三角以及安徽地区没有任何知名度。
合肥市中院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并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法院的判决,中山采蝶轩代理律师黄敏表示,他们将会上诉。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