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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网店商标侵权 网络公司免责

    发布时间:2013-07-19

7月1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南昌高新区法院审结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珍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院判令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在“绣兰阁”网店停止使用“流行美”文字,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涉及淘宝网的售假侵权案。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称,淘宝网上的“绣兰阁”网店未经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流行美”商标,随意使用“流行美”字样,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解该店铺是流行美公司经营或授权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投诉后,“绣兰阁”网店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拒不改正。流行美公司同时认为,淘宝网为达到获取高额利益之目的,不履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不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屏蔽侵权网店,处理侵权店家,纵容违法侵权,推诿流行美公司的正当投诉,致使流行美公司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为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件庭审中,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向法院辩称,“绣兰阁”没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店面装潢,无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网店对商品描述为流行美丽、流行美发是正当的产品介绍,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且“绣兰阁”销售的“流行美”发饰均系正品,不是侵权产品。

淘宝网则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施经营行为,也从未鼓励或允许卖家销售侵权商品。流行美公司在诉前通过淘宝网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后又以律师函投诉,淘宝网均及时处理,采取了删除链接等措施。

法院认为,魏珍君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出售头发装饰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发专柜正品”、“流行美丽正品”等文字描述,其销售的商品与“流行美”商标核准使用的头发装饰品同类,已达到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魏珍君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样的行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

法院还认为,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网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魏珍君在淘宝网上注册及销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介入魏珍君与他人的交易过程,因此并无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流行美公司投诉后,淘宝网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提供了魏珍君的身份信息,已履行的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要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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