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走起歪道,几人合伙做起生产假冒品牌的红酒生意。日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雷某、史某、楼某等被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
2012年3月底,奉贤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奉城镇海淀路有家企业在生产假冒“拉斐”品牌的红酒,奉贤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区公安分局联手后,在奉城镇某木业公司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拉菲”、“玛歌”、“都哈美隆”等品牌的红酒4000余瓶,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司总经理雷某供述,其从2010年4月始,伙同史某、楼某、雷某等人,由雷、史联系从河北昌黎、山东烟台等地购买灌装好的未贴标识的葡萄酒,再从上海嘉定、广东、山东分别购买瓶盖、包装箱后,由其在奉贤开设的木业公司内贴商标制假,然后运往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多省市进行大肆销售牟利。
被告人雷某、史某等人合谋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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