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纪念《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座谈会。会议透露,1985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民事、行政案件56069 件,审结53595 件。
“30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充分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明晰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标案件大幅增加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商标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断涌现。
“对于法律界限不太清晰的商标案件,当事人更愿意诉诸司法,让法院明确界限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说,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2002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5706件,年均增长率为39.8%;共受理商标刑事案件8194件,年均增长率为27.9%。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各类一审商标行政纠纷案件5383件,年均增长率达57.2%。
孔祥俊说,为实现商标案件管辖的合理布局,最高法积极推行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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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尺度指导审判
奚晓明介绍说,商标法制定和实施后,最高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和指导审判工作。
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涉及商标审判程序与实体规范、权利冲突、商标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13件。
“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新旧法律过渡中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规定了诉前临时禁令等具体措施,畅通了商标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奚晓明举例道。
同时,最高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指导案例、每年在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中公布和年度评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五十个典型案例等形式,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晰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尺度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推进商标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在侵犯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最高法判决侵权人赔偿1061余万元;在侵犯雅马哈摩托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侵权人被判处赔偿830余万元……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赔额总体上越来越高,有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奚晓明告诉记者,法院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商标权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他介绍说,在商标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产品和犯罪工具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与惩处同步的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方面特殊、及时、有效而全面的救济功能。
“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司法手段,依法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断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加大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违法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奚晓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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