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协议不与商标权人签订,损失6000万美元;制造搞笑山寨产品,一赔就260万元人民币……昨日,广东高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苹果公司、欧珀公司等一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商标和商品。案件本身的警示意义明显。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摘录
1
“iPad”之争:蚂蚁扳倒大象
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于2001年6月在我国大陆注册了涉案iPad商标。2009年,IP公司与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多国注册的10个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
后IP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将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IP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而非涉案iPad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力促双方以支付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名冠全球的苹果公司,另一方为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公司,这场“大象”与“蚂蚁”之争很快受到了空前的瞩目。该案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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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寨太猛,惹来“超限”巨罚
时下,一字之差甚至是笔画之差的山寨层出不穷,前有“康师傅”与“康帅傅”,后有“oppo”和“CCPO”,令人防不胜防。
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星宝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上使用了“CCPO”标识,欧珀公司认为其在手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CCP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星宝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综合全案证据情况,酌情确定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但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令星宝通公司承担26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对同类型的案件审理有示范作用。
3
网络转播≠免费,视频网站被告
世纪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2008年奥运会首场正式比赛,原告央视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认为世纪龙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央视公司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其赔偿央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点评:对于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节目的电视转播或网络媒体的转播,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本案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主持、解说等细节内容等进行独创性分析,肯定了权利人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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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复起诉敛财?驳回!
原告李×明是A型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诉称被告武汉今晨侵犯该专利,后法院判定武汉今晨停止侵权。其后,李×明又购买到了同一侵权产品,并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超市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明对武汉今晨的诉求构成重复诉讼,遂裁定驳回起诉,判令销售超市赔偿2万元。
点评:“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对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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