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国家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当下,知识产权也成为了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其中,“义乌品牌”更是成为了最近学界关注的热点。
提起义乌,人们会自然地将这一地名与“小商品”关联成一个专有名词。有浙江省人大代表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希望由浙江省政府出面,协助义乌申报“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驰名商标,并借此展开“护牌”行动。
然而,在法学界专家析评中,“义乌品牌”难以确立法律归属。《法制日报》记者不久前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参加了由法学专家、经济学家举行的相关研讨会,听到不尽相同的学术观点。
义乌到底有没有品牌
义乌之所以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之誉,是因为它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确定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有媒体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以“义乌”冠名的市场多达130多家。
如果在网上搜索“义乌品牌”,可谓林林总总花样繁多。然而,当记者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网搜索“义乌品牌”时,仅看到有“义乌小商品城”和“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两项商标申请,而这两项申请均被标注“无效”字样。
“义乌品牌应该是具有品牌意义的。”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兵说,“品牌和商标这两个概念用得非常广泛,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议论也有很多,有人认为品牌就是商标。我认为,品牌跟商标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它们在概念上不是一回事,有时候相互之间没有什么关联,但有时候相互之间不仅有关联,而且还有重叠。至于品牌,我认为是有特色的商品和服务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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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认为“义乌品牌”具有品牌意义,是因为“这个品牌虽然没有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权,但是仍然有品牌含义在里面”。
“正因为义乌品牌没能得到法律保护,所以有人呼吁政府介入给予保护。”王兵说。
“商标纯粹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是一项具体权利。”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程永顺对照法律概念,将“义乌品牌”验明“正身”:“ 义乌中国小商品批发城 能不能作为商标?法律规定是不能的,中国不能,义乌也不能,小商品城也不能。”
程永顺说:“你申请多少个商标,都给你驳回,不会给你商标。因为商标要有区别性和显著性,把国家和地理名称搁在上面根本不行。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这是绝对禁止的。”
那么,“义乌品牌”这四个字能不能成立?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冀生的见解是,“我觉得不太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也不行”。刘冀生以“德州扒鸡”为例说:“地名后面必须跟着具体的名称。我觉得真正引进的是义乌这种小商品经营模式。”
刘冀生曾上网查看,获悉浙江省十大品牌中就有义乌中国小商品品牌称谓,曾为浙江省前十大著名品牌,不仅如此,该品牌还有具体的评估价值。
“这当然是浙江省自己评的,并不是国家评的。”刘冀生说。
“义乌品牌”不是商标
“如果从法律层面来理解 义乌品牌 ,它的确不是知识产权上的一个专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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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的观点与冯晓青相似:“从法律上来讲, 义乌品牌 不能确定为一个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者是转让,所谓的 义乌品牌 是不明确的。”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看来,“义乌品牌”的法律状态处在非专有境地,可以说是一个无主的、不存在经营许可的状态。如果拿“义乌品牌”去注册商标,她认为几乎没有核准注册的可能性。
“义乌小商品城完全是一种描述性的,这种描述性的东西不具有识别一个商品的来源,也不具有去识别一个商品产地来源标志的作用,只是对这样一种经营模式的体现。”张今说,“这种东西在没有知识产权、商标权、字号权统领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不是一个商标。”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 义乌品牌 从商品角度看难以成立;从商号角度看也难以成立,它没有注册,作为一个未注册商标现在得不到公认;从商誉角度讲它只是一个泛泛的概念。”李顺德经过上述几个方面分析,认为“ 义乌品牌 难以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
这位专家最后阐述的个人观点是,“义乌在小商品经营领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通用模式,很多企业都在用,实际上每个企业在使用中是大同小异的。把义乌说成是一个品牌,现在来看是不能成立的,把它讲成是一种小商品的经营模式,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点评
在国家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当下,专家和学者探讨“义乌品牌”法律归属问题,应该不仅仅局限于学术观点交流。
有媒体报道,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合作方于4年前发生的一场纠纷,虽经仲裁委仲裁、法院判决,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据悉,双方讼争的关键之一,即涉及合作协议中写就的“引进 义乌品牌 并获得许可使用”条文。
众所周知,浙江省义乌市政府多年来一直强调对义乌市场品牌要加大保护力度,明确提出要努力促成“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此可见,此次研讨会对于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如何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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