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贵溪市龙虎山镇的姜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本分”做生意突然却被他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2010年9月姜某在广州市黄浦区开了一家名为“宝之鑫”的电脑销售部,专营电脑和电脑配件,主要货物都是从深圳、东莞等地的电子产品批发市场购得,因为该地电子科技发达,成本低廉,加之购货途径便捷,姜某电脑销售部的生意做的是风风火火。
2012年7月的一天姜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以其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状告至法院,告他的人是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姜某丈二摸不到头脑,思来想去认为自己并没有与该家公司打过交道。庭审后他才得知自己店里销售的一款东莞伍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双飞燕”键盘侵犯众誉公司的商标权。该产品外包装盒印的“雙飛燕”标识与众誉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上的“雙飛燕”相同。众誉公司生产的“双飞燕”品牌键盘、鼠标等电脑产品销往全球,在业内享有良好的信誉,姜某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众誉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了公司一定经济损失。而姜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生产该侵权产品,侵权的是伍联公司,自己只是负责销售,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销售的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众誉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同时该产品不属于众誉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盒上的“雙飛燕”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176764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种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属假冒“双飞燕”品牌的产品。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的销售有合法来源,其在经营中未尽合理主义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判决赔偿众誉公司10000元。
2013年2月,收到法院判决的姜某悔不该当初,因为贪图小便宜而批发进价更低的产品而没有注意产品的质量和真伪,今后在购货时要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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