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钱包、衣箱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独立自由勋章) (解放勋章) (八一勋章)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例如:
#p#副标题#e#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FRANCE”译为“法国”)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茶饮料(水)、可乐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过滤嘴
(“CANADA LIGHT”译为“加拿大之光”)
(“FRANCE”译为“法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领带
(与法国国名“FRANCE”相差两个字母,但英文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兰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
#p#副标题#e#
3.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美国旧称)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泰国旧称)指定使用商品:大米
4.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铁锤
(中国和泰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
(中国和法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
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p#副标题#e#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例如:
(英文译为“德意志银行”)
申请人:德意志银行 指定使用服务:金融服务
(英文译为“新加坡航空”)
指定使用服务:空中运输服务
申请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英文译为“美国马球协会”)
申请人:美国马球协会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例如:
(“ITALIANO”译为“意大利”)
申请人:(意大利)CIELO E TERRA 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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