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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 曾某获刑并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2-08-30

近日,端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曾某2009年在淘宝上注册了名称为广东圣洁厂、广东圣洁两个网店进行商品展示及销售商品。去年8月份,曾某分别从浙江义乌诸暨大唐、肇庆市天福两个批发市场,以每双袜子人民币0.6至0.7元的进货价购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PUMA”商标袜子5560双,“adidas”商标袜子9126双,”361°”商标袜子11080双,”kappa”商标袜子10110双,”NIKE”商标的袜子5050双,”ANTA”商标的袜子7150双,”李宁”商标的袜子3480双,”特步”商标的袜子5670双;从广州购进假冒“绿箭”注册商标的牙膏1536支。

曾某购进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存放于肇庆市华英名都惠民居车库,除已经销售了部分假冒“绿箭”注册商标的牙膏外,其余商品准备通过网店及“摆地摊”的方式销售。同年8月30日,曾某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正品品牌的零售中间价计算,总价值达人民币1018688元。经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上述假冒的袜子标识均不合格,假冒“绿箭”牙膏注册商标的牙膏质量合格。

公诉机关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端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的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进的假冒商标商品未及销售就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端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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