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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两公司假冒新加坡商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7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公司未经商标权许可,大量生产假冒产品,最终被绳之以法。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

“ALTECO”(安特固)系新加坡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商标。经该公司授权,安特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

2002年,屠某创办了宜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又出任吉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间,宜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新加坡安特固化学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从浙江台州等地购买普通散装胶水,利用两公司自身的胶水软管生产线和印刷设备等条件,生产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并灌装胶水。其中,屠某负责两公司的原料购买、生产经营等事宜,吉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对此明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 “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1156944支以及“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空)1064576支。经鉴定,被扣押成品价值共计2198193元;被扣软管价值共计159924元,涉案总价值为2358117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屠某揭发他人非法贩卖卷烟的行为,经初步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ALTECO”(安特固)系新加坡安特固私人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注册商标,被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35.787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屠某身为宜春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系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明知“ALTECO”(安特固)为他人注册商标,仍组织、安排两公司共同在其商品上使用“ALTECO”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吉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对此明知,故两被告单位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现他人非法贩卖卷烟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经调查,查获非法贩卖的卷烟,可认定为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要件,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查获的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未给被害人造成进一步损失,且被告人屠某在侦查阶段配合调查,悔罪表现尚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吉安市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宜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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