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异议裁定书,裁定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在两起被抢注商标异议案件中获胜,对唐山某企业申请注册“唐钢”牌钢锹及上海某公司申请的“唐钢物资”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成功保护了唐钢的知识产权,维护了企业的无形资产。
2010年唐钢法律事务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通过监测国家商标局发布商标注册信息发现,唐山滦南县一企业申请注册“唐钢”牌钢锹,上海某公司申请注册“唐钢物资”牌商标。“唐钢”牌商标是唐钢公司1993年注册的商标,但商标内容未涵盖钢锹及物资类产品。如果该两企业注册成功,可能造成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与唐钢产品产生混淆,影响唐钢的商誉。为了维护企业声誉,保护“唐钢”这一品牌,唐钢法律事务处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唐钢”为唐钢公司在先取得的企业商号为权利,积极查找相关证据并进行公证,及时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经商标局审理裁定:“唐钢”商标在“钢材”等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我国已有较高知名度,“唐钢”牌钢锹商标及“唐钢物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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