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狮是我国民间传统表演艺术,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原告董某取得了文字商标“掌礼司”的专用权,其认为北海公园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举办舞狮表演,并以大幅展板形式进行宣传介绍,误导公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北海公园诉至法院。
原告董某诉称,他作为“掌礼司太狮老会”传人,从事专业舞狮表演。为了更好地传承这门民间艺术,他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并于2003年7月7日取得名称为“掌礼司”的注册商标。但此后,他发现北海公园管理处在媒体上以“掌仪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公园第九届春节祈福文化节中,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进行舞狮表演。董某认为,该表演未得到他的许可,表演人员也不是掌礼司的专业舞狮人员。北海公园管理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4万元。
北海公园管理处辩称,其在媒体上使用的“掌仪司”进行宣传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在展板上使用的“掌礼司狮子会”仅仅是为了普及民俗知识。虽然原告享有“掌礼司”的注册商标但无权垄断“掌礼司”一词在非商业用途中的使用和普及知识的宣传。
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海公园内的舞狮表演现场没有任何形式的宣传介绍,在“皇家内八档花会”展板上使用“掌礼司”三个字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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