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打了近两年官司的商标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最终判决,婺城区麦乐迪歌厅合理使用其商号并不构成对北京麦乐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驳回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麦乐迪”状告金华“麦乐迪”侵权
2010年6月,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麦乐迪)一纸诉讼,把婺城区麦乐迪歌厅(下称金华麦乐迪)告上法庭,诉金华麦乐迪业主周某商标侵权,要求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金华麦乐迪歌厅使用其商号是否侵害了北京麦乐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基于这一问题,当事双方都聘请知名律师,展开了为期近两年的拉锯战。
据了解,原告北京麦乐迪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第3895857号“麦乐迪及图”商标和第3895839号“melody及图”商标的权利人。两个商标均分别于2006年12月21日和200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准注册在原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项目上。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地拥有多家加盟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金华麦乐迪歌厅成立于2005年4月4日,“麦乐迪”是其企业名称中的特有部分,即商号。金华麦乐迪是金华较知名的量贩式KTV服务提供者,其在服务中使用“麦乐迪量贩KTV”、“麦乐迪KTV”、“K歌就在麦乐迪”和“K歌尽在麦乐迪”标识。
原告北京麦乐迪认为,被告经营的金华麦乐迪歌厅与原告的行业相同,且由于现代连锁加盟经营模式出现后,被告在营业中使用“麦乐迪”相关标识,消费者无法将二者区别开来,极易认为二者之间具有连锁或加盟关系,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法裁定:金华“麦乐迪”未侵权
金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华麦乐迪使用其商号并不侵害北京麦乐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
北京麦乐迪不服判决,遂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去年2月1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麦乐迪依旧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驳回北京麦乐迪的再审申请,认为金华麦乐迪使用其商号没有侵害北京麦乐迪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
律师说法: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例,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同,均为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时有发生。”金华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勇胜律师担任了此次侵权纠纷案金华麦乐迪歌厅的代理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及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定要多考虑长远发展的需要,慎重选择商标或商号,要尽力避免与他人发生在先权利上的冲突。
那么,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客观发生时,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杨勇胜认为,处理此类纠纷,要尽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在“麦乐迪”之争中,金华麦乐迪歌厅商号获准登记的时间早于北京麦乐迪公司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原告不能以在后取得的商标权对抗被告在先取得的商号权。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麦乐迪”是被告的商号,是对其企业承包名称的简化使用,而“量贩KTV”是用以表明被告歌厅的经营性质。故被告使用“麦乐迪量贩KTV”、“麦乐迪KTV”、“K歌就在麦乐迪”和“K歌尽在麦乐迪”标识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原告的商标中核心部分“melody”是一个英语单词,意指美妙的音乐、优美的旋律等,中外流行乐坛以“melody”为歌名的音乐作品不计其数。而“麦乐迪”是“melody”的中文音译,故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不强,排他性较弱,原告的商标权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从而不公平地限制被告及其他人在音乐娱乐行业中使用通用词语,损害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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