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法院近日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黄金灿有期徒刑四年;徐伟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文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王福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12万元至2.1万元不等的罚金。
黄金灿、王文景、王福安均为福建省南安市人。2010年6月,三人密谋后认为晋江金童公司生产的“金童”牌蚊香在缅甸市场销路较好,欲共同出资联系厂家生产假冒这个牌子的蚊香运往云南销售。同年7月,王文景、王福安找到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明。经过一番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协议,约定由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金童”牌蚊香,以每件64元的价格卖给王文景一方。后黄金灿等人提供“金童”牌蚊香样品给徐伟明,徐伟明的公司仿照生产。
自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徐伟明的公司共生产假冒的“金童”牌蚊香1万余件,其中绝大部分发往云南省瑞丽市给黄金灿等人。至案发,黄金灿等人已全部销售,得款66.4万余元。案发后,王福安到公安机关自首,后王福安和徐伟明、王文景退出所得涉案赃款。鹿寨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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