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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侵犯 “保时捷”获10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2-02-03

  善意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时捷公司诉本市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该公司代售两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时捷汽车,并在汽车销售展区内多处使用保时捷盾形商标,并有多名身着“PORSCHE TUNING”字样的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故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多处使用“保时捷” 销售公司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时捷公司取得“保时捷”文字商标、“PORSCHE”英文商标以及“盾牌图形”商标使用权。某公司是在本市某汽车城内经营的综合性汽车销售企业。2009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案外人张某分别委托公司代为转卖其保时捷跑车,其在汽车销售展厅内除销售涉案两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时捷汽车外,展厅内还同时销售奥迪、阿斯顿马丁等汽车。经营展区有多名身着统一工装的工作人员,胸前有保时捷“盾形”图形标识,背后标注“PORSCHE TUNING”。

  据查,某公司经营汽车的展厅背景是灰色主基调,内有放大的名车图片装饰,上部有红色装饰线。上述装饰风格延及某展区两边的转弯延伸部分。转弯延伸部分设置展厅立柱。立柱装饰保时捷汽车及标识。另外,某公司在其销售的蓝色保时捷Gayman跑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悬挂的该车联系人情况的贴纸上使用“保时捷”中文文字,在汽车销售展厅范围内的其他位置没有再使用“保时捷”中文文字。

  保时捷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对保时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保时捷公司的任何注册商标,并赔偿保时捷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50万元。判令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该公司销售卖场两侧的展厅立柱上装饰的保时捷汽车图片使用盾形标识是否侵权的问题,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展区两边的转弯延伸部分装饰与展区装饰风格一致,转弯延伸部分设置的展厅立柱应属某公司管理区域。某公司否认立柱属于其管理范围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某公司在销售涉案保时捷汽车的同时还销售其他品牌的汽车,展区墙壁上亦装饰其他品牌车辆的图片,在立柱上装饰保时捷汽车及标识无非是出于美观并表明某公司销售车辆包括保时捷名车的事实,该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对于出现在某公司汽车展区的身着统一工装的多名工作人员的身份,某公司否认是其公司人员,但从取证的远景近景照片显示,上述工作人员均在某公司展区内活动并呈向客户介绍情况状,故法院认定上述人员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客观情况。上述身着统一工装的人员胸前有保时捷盾形图形标识,背标“PORSCHE TUNING”字样,可翻译为“保时捷校准”、“保时捷维修”或“保时捷改装”,给相关公众以提供保时捷汽车专业精修服务的印象。结合某公司在展区办公场所内多处单独使用保时捷盾形图形标识,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某公司系保时捷汽车的特约维修商户,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保时捷公司“PORSCHE”英文文字、“盾形”图形服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保时捷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合理使用商标 不得损害权利人利益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可以善意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但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得损害权利人和其他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利益,且这种使用只能起参照说明作用,而非向消费者指示来源,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保时捷公司诉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某公司在汽车销售展区及透明办公区内多处单独使用保时捷盾形商标,展区内有多名身着统一工装,胸前背后标盾形图形,“PORSCHE TUNING”字样的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PORSCHE TUNING”可翻译成“保时捷校准”、“保时捷维修”等,使消费者误认为某公司与保时捷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不仅仅是参照说明作用,而是起到指示来源的效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使用。

标签: 保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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