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一家制药企业对华北制药集团商标侵权达8年之久,经终审判决,华北制药集团被判获赔500万元。
2009年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质药品,不合格药品“注射用哌拉西林钠”所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
消息一公布,华北制药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冒用,而冒用“华北制药”商标的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确实曾与他们有过一段合作。1996年10月7日,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始使用该名称。2003年3月15日,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中显示:由于股权变更,博康公司名称中不能再使用“华北制药”。
2010年3月17日、201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集团两次向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发函,要求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北制药”等字样。2010年11月22日,华北制药集团将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损失500万元。山西博康公司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上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做了缜密的调查,并听取双方答辩意见后,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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