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12月2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林,中山市小榄镇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经营者,2011年2月15日始,被告人张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环山路其经营的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为据点,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同年2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榄分局执法检查时在该厂查获带有“NOKIA”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及生产模具2套。同年5月20日,张某林被抓获归案。
据张某林供述称,自己经营的小厂由于订单不足,一不知名男子找到其提出,由该男子提供生产模具,让其生产诺基亚手机充电器外壳,材料可以用差点,其心存侥幸,考虑到自己工厂订单不足,冒险答应了该男子要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林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林处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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