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湖南省桂阳县农民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获利1万元左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之所以出现“天价罚单”,是因为当地法院按照吊牌价计算,认定该农民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300多万元。
让我们看看另外一些“天价罚单”。
去年7月,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事后,紫金矿业被罚款956.313万元人民币。而今年6月康菲油田渤海漏油至今,半年时间过去了,相关民事赔偿遥遥无期,可预见的也就只有国家海洋局所判定的最高20万元人民币罚款。而美国雪佛龙公司在巴西海域发生原油泄漏13天后,就领到了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单。
这样的比较确实很折磨人的理性。因此,庄子在2000多年前所说的“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成为很多人不假思索的看法。因卖假名牌而遭受的2000多万元罚金,确是这个农民不可承受之重,同时也是公众常识的不可承受之轻。
吊牌价就是商品标签上的价格,在中国能按吊牌价卖出的商品少之又少,不然北京的“动批”就该歇业了。因此,以吊牌价来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也太懒了一些,法律也太随意了一些。如果不是,那就是另外一个考量了,想要的不是司法效果,而是社会效果,也就是想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震慑一下制假贩假的不正之风。
制假贩假,当然为道德人心和市场经济所不容。打击制假贩假,自然需要法律施展它的正义。一个成熟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也必然是一个法治经济。但是,法律不能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根据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而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想要靠震慑来达到管制的目的,基本上是徒劳的。在明初的时候,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反腐败,每个案子动辄就杀数万人,惩罚也极其残酷,甚至发明了剥皮萱草,但最后明朝的官员还是顽强地选择前“腐”后继。回到这个案子,激情之下,对制假贩假来个大快人心的倾家荡产式罚款,不会让人觉得更有正义,而是觉得法律捏了下软柿子。
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天价过路费案”。稍早前,这个案子再审开庭,与原审相比,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数额从368万元锐减至49万余元,法院对主犯的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重审之后,有人开玩笑说,公众舆论的价值等于319万(368万减去49万)。不知道卖假名牌这个案件,经社会关注之后,是否也会有一个新的说法呢?不知道,公众舆论在这个案件上会有怎样的价值呢?民意不能影响司法判决,司法也不能以民意作为案件判决的考量。但前提是,司法同样不能看权力脸色行事,否则,司法的权威就没有办法树立,民意也就会时不时地想要影响一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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