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北京速帮日盛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称,上世纪三十年代,原告日产就已在相关商品上使用“NISSAN”商标。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许可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整车与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中使用“NISSAN”等注册商标,经过两原告多年来对“NISSAN”品牌的长期宣传,使“NISSAN”商标在中国消费者和经营者当中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品牌。近日,北京海关查验发现北京速帮日盛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包括大灯总成、进气格栅等十几种汽车零件涉嫌侵犯自己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SSAN”商标专用权。后经原告确认,这些汽车零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NISSAN”相同,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