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在查处陈某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志违法行为时,发现陈某虽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关于这起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陈某无证从事印刷商标标志业务,实质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一般规定,因此应按照效力更高的特别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性处罚。陈某实施的是印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志行为,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且《商标法》为上位法,效力高于《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分别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法》予以定性处罚。
笔者认为,陈某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立法法》所确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定性处罚,但是就本案而言,不宜适用此原则。若单独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单独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都不能全面评价陈某的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若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只能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并处罚款,那么《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无照印刷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因此,笔者认为,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构成法条竞合时,可遵循“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具体到本案来讲,应按第三种意见,分别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法》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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