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香烟上出现了华表等图案,一位来自上海的律师认为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审予以驳回。
商评委裁定“中华”可用
原告汪石如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最早于2008年1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依据撤销“中华”商标。后来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法》出台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的裁定,因此汪石如又于今年5月18日向一中院提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撤销这一裁定。
汪先生在后来庭审时提出,香烟是有害食品,在这类商品上使用“中华”、“天安门”、“华表”名称、图案,是对民族精神、国家形象的亵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
同时,其认为,《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而“继续有效”的商标应为“合法”商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已注册商标也应予以撤销,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断章取义地错误适用了法律。
“中华”因注册早胜诉
相关证据显示,“中华”商标始创于1950年,1952年2月注册,后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商标进行清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日是1979年10月31日。之后,争议商标经过续期,其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
法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般的原则,1982年、1993年、2001年三部《商标法》均规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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