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批发市场大量销售贴有“中粮食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中粮集团起诉该食醋、料酒的生产厂家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2011年7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个别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食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显示该食醋、料酒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
此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派调查员对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该厂的仓库中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并进行对比之后,中粮集团发现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生产的“中粮食醋”和“中粮料酒”突出使用了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扰乱消费者的认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本案将于12月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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