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创口贴是每个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其使用率高,所以被人熟知。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创可贴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处主犯楼正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从犯姚永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查获的生产机器、原材料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永辉问被告人楼正斌是否可以介绍点加工的事做,楼正斌提出姚永辉可以帮他加工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姚永辉同意。双方约定,由楼正斌提供加工的机器、原材料并负责销售,同时承担原材料、成品的运费,并楼正斌向姚永辉支付每箱25至30元的加工费;姚永辉负责生产,并按楼正斌要求发货给他或直接发给买家。2010年10月份,楼正斌通过物流公司将生产创可贴的机器及原材料运到萍乡,姚永辉在家里将机器调试好后开始生产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并于2010年11月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大道圣淘沙小区对面租用了一间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部分成品。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28日期间,姚永辉将其生产的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171件(342箱,计34200盒),按楼正斌要求通过萍乡市金德货运部发给了南昌买家涂勇25件(50箱),其余146件(292箱)发给了楼正斌。楼正斌以每箱400元的价格卖给涂勇,得款2万元;以每箱300元至310元或310元至350元的价格将292箱卖给了其他买家。201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大道圣淘沙小区对面仓库门口将被告人姚永辉抓获,并从姚永辉家及其租用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4箱55盒。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楼正斌被浙江义乌警方抓获归案。
因该案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在300至400元以内浮动,法院未采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每箱价格为1600元的价格鉴定结论,而是按简单平均方法计算出除涂勇以外的其他买家购买的292箱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箱340元,总销售金额为99280元,未销售的4箱55盒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价值为1547元。
另查明,“云南白药”商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备案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商标注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唯一授权该公司生产云南白药创可贴。
综上,被告人楼正斌、姚永辉非法经营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数额共计120827元。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一审认定,被告人楼正斌、姚永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正斌、姚永辉非法经营数额达120827元,不符合《知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楼正斌、姚永辉共同协商实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并有明确分工,被告人楼正斌负责提供生产工具及原材料、销售并承担往来运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永辉按照楼正斌安排,负责侵权产品的生产、发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正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上述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楼正斌、姚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这一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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