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之间的恩怨情仇,也是颇有渊源的。早在1971年,先在日本注册的新加坡鳄鱼对法国鳄鱼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提起诉讼,后双方和解,法国鳄鱼同意修改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新加坡鳄鱼又抢先法国鳄鱼一步,率先在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地注册了鳄鱼商标。最后还是法国鳄鱼做出让步,向新加坡鳄鱼支付了100万美元的商标许可费,才被许可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并同时承认新加坡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对鳄鱼商标的所有权。
至此,双方的争夺还未涉及中国内地市场。1993年,法国鳄鱼先发制人,注册商标后,多次狙击新加坡鳄鱼的商标申请。在没有达到目的后,又继续发起诉讼。2008年1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这一“鳄鱼”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国内注册的“卡帝乐加鳄鱼图”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至此,新加坡人用了15年才在中国内地合法拥有了自己的合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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