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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业最大商标争议案历时9年有果

    发布时间:2011-09-09

本报曾多次报道的中国安防行业最大商标争议案,在经过9年艰难的诉讼历程后,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就争议商标“艾礼富”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9年,二轮诉讼,诉讼各方均已疲惫至极,这其中暴露出了什么样的制度之弊?

争议商标源自日本

一直陪伴这场争论的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思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此案的一审原告是深圳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它和国内许多地方的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一样,都是香港艾礼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艾礼富公司又是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母公司到子公司、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均是崛之内保。大大小小艾礼富公司遍布世界各地,是全球最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和安防等高科技产品制造商之一。

争议商标――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于1996年6月3日,确权于1997年9月7日。经几度转让后,转到了武建钢个人名下。而武本人曾先后担任香港艾礼富公司大陆市场负责人、香港艾礼富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后来武则成为拥有争议商标的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争议商标又转至上海稳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回眸第一轮诉讼

该案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

2002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公司以第1060011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且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得以注册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对该商标的撤销,并提供了证据证明,深圳艾礼富公司的母公司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拥有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等。

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7]第5653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深圳艾礼富公司商标争议申请。

深圳艾礼富公司随即针对该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09年2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该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认为商评委在原行政裁定过程中,未对深圳艾礼富提出的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理由进行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第5653号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7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21日,商评委对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争议案再次作出裁定,依旧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深圳艾礼富商标争议申请,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深圳艾礼富公司不服商评委的重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开始了第二轮诉讼。

第二轮诉讼能否终结

2010年7月9日及2011年3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深圳艾礼富公司又提供了新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其企业标识是日本高仓惠信于1984年创作完成,并于1984年10月25日在日本首次发表该美术作品。深圳艾礼富公司还提供了中国国家版权局向其母公司日本艾礼富公司颁发的著作权登记书。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公司徽章具有相应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同时原告深圳艾礼富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公司徽章属于美术作品且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徽章完全一致,已构成对日本艾礼富公司在先著作权的损害。为此,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商评委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新的争议裁定,否则即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武建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

于是,这场诉讼就经历了这么一个过程: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商评委裁定驳回――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评委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商评委撤销裁定。这是第一轮。商评委第二次作出了与第一次类似的裁定――申请人再次当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判决申请人胜诉――商评委不服再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再裁定维持原判。这是第二轮。

据此,9年之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引发的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争议案有了定论。然而,一切就将这样恢复平静了吗?商评委会不会再次作出与上两次相似的裁定?若改变初始裁定,第三人会不会再引爆新一轮行政诉讼?毕竟争议商标,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无比珍贵的。

有关业内专家在点评该案件时表示,该案件正集中反映了目前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应关注的几个突出问题:简化商标确权程序、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这些问题希望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后得到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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