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使用涉案商标
爱森公司称,“肇鼎山泉”商标并未涉及任何侵权。该公司提供的“肇鼎山泉”商标相关资料显示,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申请注册号为3304146号的“肇鼎山泉”商标。该商标正是此次被北京高院驳回不予注册的商标。但该商标并未使用在公司产品上。
对于报道中所刊登的照片,爱森公司认为其中的“肇鼎山泉”及商标已经注册,并向记者出示了申请注册号为5630067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成功并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10年),并不是北京高院判决书上所指的涉案商标。
目前使用的商标是合法商标
高其妹随后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证照,强调广东爱森是一家规范经营的企业,并不是无牌无证的“山寨厂”,并表示,北京高院的上述裁决只涉及他们公司的其中一个注册号为3304146的商标,而公司目前市场上销售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7172275),是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升级更名为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于2009年1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通过,于2011年2月27日公示于第8期商标公告上。记者了解到,公告发出后,该商标被鼎湖山泉提出异议,目前该商标暂未获得注册,等待商标局对异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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