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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使用相关商标,何来侵权

    发布时间:2011-08-02

中华商标超市网近日关于“肇鼎山泉”被指侵权一事,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日前向羊城晚报作出回应称,申请号为3304146的“肇鼎山泉”商标并未涉及任何侵权,目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尚待最高院依法裁决。目前该案处于受理阶段。

针对商标被指侵权一事,广东爱森出示了三个同是“肇鼎山泉”商标的申请资料。资料显示,爱森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3304146号的“肇鼎山泉”纯文字商标。该商标正是此次被北京高院驳回不予以注册的商标。但爱森公司方面强调,该商标至今一直没有使用。

2006年9月25日,爱森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号为5630067的“肇鼎山泉”商标(绿色文字加图案),该商标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成功并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10年)。此前有媒体称该商标没被批准注册,爱森公司方面表示这与事实不符。

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重组,由新股东与新领导团队管理企业,公司升级更名为“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并根据经营需要于2009年1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肇鼎山泉”商标(注册号7172275号,蓝色文字加图案),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通过,于今年2月27日公示于2011年第8期商标公告上。目前爱森公司产品上使用的即是该商标。

“被北京高院驳回不予注册的商标爱森公司从未使用过,何来的侵权?”广东爱森公司方面强调,爱森公司不会放弃对“肇鼎山泉”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肇鼎山泉’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鼎湖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公共资源,肇鼎山泉正因为源于鼎湖山才会有现在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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