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记者报道,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一标准的出台,实际上是针对将企业简称作为商标注册明确了申报条件,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法企业打“擦边球”的行为。
其中规定,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但是,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含“中国”字样商标门槛高
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则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见图表)
《标准》还指出,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据大连市商标事务所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定对之前已核准注册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无效。像大连之前有的“国彪”、“国阳”等商标,可以继续使用,而对于新申请的品牌,如果其情况符合事实,经过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也有可能申请到“国”字开头的商标,这还要看具体的案例。
含“中国”字样商标申请的四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1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
3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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