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王婆”先后登场
对于“浔阳王婆”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让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香公司”)与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婆公司”)争执已久。一审法院认为香香公司未侵犯王婆公司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后,双方均上诉。
5月16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婆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判决意味着王婆公司的“王婆”注册商标和香香公司正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浔阳王婆”可在市场上各自吆喝。
对于此事,还要时光倒回至1997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河南商丘市珍牌瓜子厂申请注册的“王婆”商标,该商标由“王婆”图形和“王婆”文字组成(图①),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瓜子”。
1999 年10月6日,商丘市珍牌瓜子厂与江西人彭洪忠约定,“王婆”商标由彭洪忠使用10年。2007年3月14日,彭洪忠受让取得“王婆”商标专用权。彭洪忠将“王婆”商标许可给王婆公司独占使用,同时委托王婆公司负责“王婆”商标的维权,期限为:2009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
2009年11月23日,九江香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浔阳王婆”,该商标由“浔阳楼”图形和“浔阳王婆”文字组成(图②),申请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瓜子、腌肉、食用油等”。
同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香香公司的注册申请予以受理。此后,香香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瓜子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浔阳王婆”商标标识。
“王婆”指控“浔阳王婆”侵权
2009 年11月,王婆公司发现香香公司瓜子产品的外包装上出现了“王婆”字样,只是加修饰词“浔阳”两字变为“浔阳王婆”并作为商标。王婆公司认为香香公司会误导公众,造成公众误认为香香公司的瓜子与王婆公司“王婆”系列瓜子存在特定的联系,香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王婆公司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后,王婆公司向香香公司提出索赔。
在索要赔偿未果后,王婆公司将香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香香公司停止侵犯“王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印有“浔阳王婆”字样包装袋,以登报声明方式消除影响。
同时,王婆公司还要求香香公司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香香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52万元。
针对王婆公司的起诉,香香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香香公司认为,首先,“王婆”商标与“浔阳王婆”商标存在文字不同、图形不同、图形使用的色彩不同、商标标识不同、广告宣传语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等六大区别,两个商标既不相同又不近似,香香公司使用“浔阳王婆”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香香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王婆公司的商标标识有着显著区别,根本不会误导公众,更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何况从互联网上搜寻,相同商品类别中使用汉字相同,而前面加有修饰词不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比比皆是。”香香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
“浔阳王婆”未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婆”注册商标与“浔阳王婆”商标,虽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瓜子,但二者在视角上有显著差别,其文字、读音、含义、图形的结构及颜色不同,且文字、图形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也不近似,故香香公司未侵犯王婆公司商标专用权。
王婆公司“王婆”商标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有一定知名度。“王婆”商标的组合要素“王婆”文字部分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瓜子市场上与王婆公司的瓜子系列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王婆”文字或者读音,通常都会联想到王婆公司的产品。香香公司“浔阳王婆”其文字部分虽另加有“浔阳”两字,但因王婆公司“王婆”注册商标中的“王婆”二字具有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将香香公司含有“王婆”二字的瓜子系列产品与王婆公司的瓜子系列产品相混淆,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的联系。
作为同业经营的香香公司在后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理避让。香香公司无视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与王婆公司“王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所承载的信息“王婆”二字有重合的商标,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损害了王婆公司的商业信誉,侵占了王婆公司的商业份额,其行为有失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香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印有“王婆”字样外包装袋,赔偿王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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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王婆”齐喊“冤”上诉
一审宣判后,王婆公司、香香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认定香香公司使用“浔阳王婆”商标构成侵犯王婆公司“王婆”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但不可否认的是,香香公司将王婆公司注册商标中标识性文字“王婆”,只加上地理修饰语“浔阳”二字后变身“浔阳王婆”,突出使用于相同产品的外包装上,“浔阳王婆”字样容易造成一般公众误认为香香公司所生产瓜子与王婆公司“王婆”系列瓜子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故香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构成对王婆公司的商标侵权。
而香香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香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香香公司使用“浔阳王婆”商标,构成对王婆公司“王婆”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后认定香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自相矛盾;香香公司所使用的“浔阳王婆” 商品外包装袋与王婆公司所使用的“王婆”注册商标外包装袋在文字、图形、图形色彩、商标标识、广告宣传用语、标注的厂家、整体颜色基调、包装形式均有显著的区别,不会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王婆公司保全的证据中商家销售小票可知,七家超市销售小票记载的商品名称是“浔阳王婆”,一家超市销售小票记载的商品名称是“百货”,只有一家超市销售小票记载的商品名称是“王婆”,经销商所记载的商品名称准确率在88﹪以上,证明香香公司使用“浔阳王婆”的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一审法院判决香香公司赔偿王婆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14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王婆”可各自吆喝
二审期间,王婆公司向法庭提供三组证据:第一组是百度中“王婆瓜子”及“九江王婆瓜子”图片搜索结果,证明输入关键词“王婆瓜子”及“九江王婆瓜子”均得出大量香香公司的产品图片。
王婆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这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此外,根据淘宝网“王婆瓜子”图片搜索结果,也同样证明香香公司生产的“浔阳王婆”瓜子在宣传上突出为九江浔阳“王婆瓜子”。“‘王婆瓜子’四字为红色,与其他字体颜色不同,明显是‘搭便车’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香香公司使用的产品包装袋,证明香香公司将‘浔阳’和‘王婆’分别使用不同的字体和颜色,突出使用‘王婆’,侵权事实成立。”
对此,香香公司认为,这属于合理使用“浔阳王婆”商标的行为。
5月16日,省高院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婆公司的诉讼请求,香香公司未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费由两公司各承担一半。
承办法官称,此判决意味着王婆公司的“王婆”注册商标和香香公司正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浔阳王婆”可在市场上各自吆喝。
商标是否侵权要综合比对
“王婆”二字易使公众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民间俗语产生联想,而且这一俗语已广为流传,家喻户晓。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香香公司在其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王婆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标识性文字“王婆”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也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对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疑问:“王婆”和“浔阳王婆”两个商标都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类别同属于第29类瓜子。为何“浔阳王婆”商标不构成侵权?
省高院民三庭邹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要认定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考虑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然后在考虑和比对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之后,再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比对。
“在此案中,通过这两个商标相比较,我们发现在视觉上不仅存在显著差别,两个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图形的结构以及颜色也明显不同,而且两者的文字、图形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也不近似。‘王婆’商标是一个体形富态面带微笑的传统老妪形象,而‘浔阳王婆’商标则是以浔阳楼为背景的建筑物画面,两个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香香公司对王婆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香香公司在其商品名称上使用的是‘浔阳王婆’四字,与其‘浔阳王婆’商标中的标识性文字相一致,所以香香公司对王婆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婆’二字虽然易使公众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民间俗语产生联想。”但是,王婆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并没能能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知名的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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